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1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威海。被执行人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9151.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19元,及保全费32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2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