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与王宝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王宝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5民初660号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泥河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乔如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元,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平,男,1976年11月23日生。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睿、王满元,被告王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供热费5638.64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系供热人,被告系用热人。截止2017年6月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供热费5638.64元未交。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供热费5638.64元及滞纳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宝平辩称,寿阳县安捷小区A-6-1102室是被告于2014年购买的,2015年被告开始入住,入住后发现家中的温度一直在15℃左右,就此问题该也向小区物业和原告反映过,但一直未解决,2016年该家中也是上述情况。因为原告的供热不达标,所以拒绝支付供热费。被告对拖欠的供热费数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寿阳县安捷小区A-6-1102室为被告王宝平所有,该房屋由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提供供热服务。截止2017年6月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2015年度采暖季供热费2819.32元、2016年度采暖季供热费2819.32元,被告拖欠原告供热费共计5638.64元未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平之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有偿供热服务,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供热义务,被告客观上也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热能,其理应支付相应的供热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家中温度不达标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基于此事实,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供热费。对原告诉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费422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