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长河与黄乐、黎咸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河,黄乐,黎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河,男,1971年出生,住监利县红城。被执行人:黄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黎咸菊,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黄长河与黄乐、黎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黄长河借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红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