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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长河与黄乐、黎咸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河,黄乐,黎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河,男,1971年出生,住监利县红城。被执行人:黄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黎咸菊,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黄长河与黄乐、黎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黄长河借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红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