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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燕与魏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魏佳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85号原告:李燕,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魏佳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李燕与被告魏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以诉讼理由不当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0元,原告李燕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