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燕与魏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魏佳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85号原告:李燕,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魏佳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李燕与被告魏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以诉讼理由不当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0元,原告李燕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