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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钱存根、魏大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存根,魏大前,陶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存根,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魏大前,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陶宇,女,回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执行钱存根与魏大前、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