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峰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专员。被执行人:赵峰庆。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峰庆合同纠纷一案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4、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贵生审判员 郭能亮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