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李代斌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珍,李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生于1941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李代斌,男,生于1969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代斌在武胜农商行万隆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5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