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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李代斌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珍,李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生于1941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李代斌,男,生于1969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代斌在武胜农商行万隆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5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