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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86纪伟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86号之一被执行人:纪伟奇,男,汉族,1996年12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纪伟奇犯盗窃罪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泰少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纪伟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责令刘边荣、被执行人纪伟奇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纪伟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16日、7月3日、9月6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9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伟奇名下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淮安市淮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纪伟奇户籍所在地淮安市××均××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据该村村干部陈述:不清楚纪伟奇在哪儿,他正常都不在我们这边,他家里人也不住在老家,他在村里也没有财产。2017年7月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纪伟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纪伟奇银行存款账户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少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