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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小强与左俊莉、李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强,左俊莉,李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599号原告:朱小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左俊莉,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海安县。被告:李斌,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海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1-4楼。负责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小强与被告左俊莉、李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小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小强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