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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善华申请执行唐静、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华,唐静,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周善华,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太平村。被执行人:唐静,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都宝座。被执行人:陈静,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牌坊村。本院在执行周善华申请执行唐静、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