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段方申请执行兰景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方,兰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段方,男,1972年7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兰景文,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段方申请执行兰景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兰景文支付申请人段方工程款101 262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景文未自动履行义务,段方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 419元,以上款项共计102 6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兰景文在盘县第十一、第十二中学有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扣留本案应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