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殷正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328号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家园12幢。法定代表人:罗薇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正林,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