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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5848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斌,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14日,被告王斌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方朝金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月息2%计息。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斌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朝金借款本金1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莊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