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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华景钢管脚手架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玉州区华景钢管脚手架租赁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276号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七东坡97号。法定代表人黎炳灼。委托代理人张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华景钢管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北路岭南都会,个体工商户。业主王日寿,��,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华景钢管脚手架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六日立案。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七年九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华景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邝鑫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力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