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阜阳大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阜阳大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352号申请执行人: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阳大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洪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大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阜阳大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6米泵车一辆,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95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