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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显果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果,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3645号原告:陈显果,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王世海。原告陈显果与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显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显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树子款6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由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厂房绿化需要,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花草树木,并就花草树木品种、数量、单价达成一致协议,合计金额为:6938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0年12月之前付款90%给原告,余款在2011年4月底付清,经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5年9月4日大夏欠条交原告收执,现被告拒绝给付该款项。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定如下:刘贵富系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员工,由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厂房绿化需要,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花草树木。2015年9月4日,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陈显果绿化树子款陆万玖仟元正(69000.00元),欠款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经手:刘贵富2015.9.4至2019年9月4日有效”。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被告身份资料、树木清单一份、欠条一份、以及陈显果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交付树木,被告接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后,未按约偿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按合同约定及时偿付货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原告要求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显果支付所欠货款6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