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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2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林满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林满亭,张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2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华夏传媒大厦1318号。被执行人林满亭,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安娜,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满亭、张安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满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60×××22号的存款元、及其栖霞市霞光路营业所账户60×××67号的存款元,张安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60×××25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