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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兰金水与赖春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金水,赖春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867号原告:兰金水,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赖春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兰金水与被告赖春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金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春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金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赖春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⒉判令被告赖春沐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计18个月的拖欠利息10.8万元;⒊诉讼费用由被告赖春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间,赖春沐以办��猪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2014年5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没有还款意愿,只是在2016年2月从新写过一张借条及未付的利息欠条。此后原告又多次催款未果,遂诉来法院。赖春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兰金水与赖春沐系同学关系。2013年10间,赖春沐以办养猪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2014年5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2月23日赖春沐从新写过一张借条及欠息的欠条。《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兰金水借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时间2016年2月23日开始/月利2%计算每月利息陆仟元整/借款人:赖春沐/身份证/2016年2、23日”《欠条》内容为“欠条/兹欠兰金水借款利息2014年8月止2016年2月份计18个月×每月6000=108000元壹拾万零捌仟元整/欠款人:赖春沐/2016年2月23日”另查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赖春木”,系其与原告读初中时的用名,后改为“赖春沐”,涉案借条、欠条落款都是“赖春沐”,其身份证也是“赖春沐”,赖春木应为赖春沐。上述事实,有兰金水提供的由赖春沐出具的《借条》、《欠条》原件各一张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院的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兰金水与赖春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赖春沐经兰金水多次催款,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对兰金水要求赖春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赖春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赖春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兰金水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赖春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兰金水利息人民币10.8万元(2014年8月计至2016年2月共18个月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计4480元,由赖春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秋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