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0929吕品与江阴永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品,江阴永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929号原告:吕品,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洪良,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永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体育中心主体育场东北角E台阶通道下区域。法定代表人:徐亚华。原告吕品与被告江阴永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吕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吕品已预交),由吕品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