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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华明与被告侯俊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明,侯俊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966号原告朱华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黄龙县。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俊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朱华明与被告侯俊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建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华明、委托代理人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俊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华明诉称,2015年,原告从黄龙县给被告在澄城县王庄镇蛾蟒村经营的蓝莓种植基地拉运黑土,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拉运黑土款27000元,被告仅在2017年3月清偿了2000元,剩余部分,被告无故推托不予清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劳动报酬25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俊涛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6月,原告从黄龙山上森林中给被告在澄城县王庄镇蛾蟒村经营的蓝莓基地拉运黑土,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拉土款27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朱华明6.23号前土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欠款人侯俊涛2015.6.23号”。2017年2月,被告给原告信合卡上汇款2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予清付。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蓝莓基地拉运黑土,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报酬,系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属���务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拉运了黑土,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劳动报酬。2015年6月23日,被告书写的欠条中显示,被告欠原告拉土款27000元,除去2017年2月支付的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劳动报酬25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俊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华明劳动报酬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侯俊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