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郎玉信与何庆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玉信,何庆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郎玉信,男,47岁。被执行人:何庆蓉,女,38岁。申请执行人郎玉信与被执行人何庆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何庆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郎玉信借款本金6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1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1分,时间自2017年2月16日起止付清本金时止)。二、驳回原告郎玉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600元,由被告何庆蓉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郎玉信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0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庆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何庆蓉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案查明被执行人何庆蓉系蛟河市新站镇中心小学教师,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将其工资账户冻结。因执行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郎玉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郎玉���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