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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审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审41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申志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林环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送达林环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处以170000(十七万元)元罚款。林州市清华制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林环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林环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金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