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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牛流生等与赵保雄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流生,牛浩洋,赵保雄,赵彩霞,张万玉,张飞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45号原告:牛流生,男,1965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牛浩洋,男,2007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法定代理人:牛流生,男,1965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赵保雄,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彩霞,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告:张万玉,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飞飞,女,194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牛流生、牛浩洋诉被告赵保雄、赵彩霞、张万玉、张飞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牛流生、牛浩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流生、牛浩洋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流生、牛浩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