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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军等人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陈保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保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保刚、陈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保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军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军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灵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