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倪章林与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章林,向求林,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397号原告:倪章林,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被告:向求林,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董事长。原告倪章林与被告向求林、被告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倪章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章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