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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静、陈全爱与被告吕清华、覃秀群第三人冯庆、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鑫缘房屋中介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陈全爱,吕清华,覃秀群,冯庆,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鑫缘房屋中介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197号之一原告:冯静,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陈全爱,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常青,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清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覃秀群,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第三人:冯庆,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第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鑫缘房屋中介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经营者:白和菊。原告冯静、陈全爱与被告吕清华、覃秀群,第三人冯庆、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鑫缘房屋中介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