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丽萍与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薛丽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6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4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孔春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丽萍,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阳,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系薛丽萍配偶。上诉人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丽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香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有责任;2、上诉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上诉人发回函,从短信内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已经收到回函;3、原审认定按合同总价20%承担违约金过高。薛丽萍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薛丽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香公司承担装修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2、龙香公司支付赔偿金37200元;3、自2016年12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龙香公司支付每天50元的逾期赔偿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龙香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9日,薛丽萍(甲方)与龙香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113622)一份,工程概况和造价约定为: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昆山市同周公路1288弄(村)70幢103号联排房屋的装饰施工工程,套内施工面积为173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为1860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20日竣工,工期为120天。合同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为:(1)对预算工程、设计方案认可,签订合同当日付款30%为55800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30%为55800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付30%为55800元;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当天付10%为18600元。(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为本施工合同为闭口合同,工程项目不变更价格不变,除增加项目另算。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给甲方。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逾期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和交付日期,并有权逾期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50元,甲方未按退还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程顺延;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约定,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解除本合同。同日,薛丽萍支付施工合同定金5800元,2016年7月25日,薛丽萍支付龙香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50000元。后薛丽萍房屋装修停工,薛丽萍多次催促,但未正常施工及完工,薛丽萍遂诉至法院。薛丽萍主张2016年10月16日双方水电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并提供了验收单一份。龙香公司对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016年10月31日,薛丽萍向龙香公司发送关于终止施工合同的函一份,载明:“上海龙香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我(甲方)与你公司(乙方)于2016年7月9日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编号:0113622),确定由乙方为甲方装修位于昆山同周公路1288号70幢103号的房屋,约定工期120天,至2016年12月20日竣工。之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首期工程款合计55800元。但自开工以来该处房屋的施工进展缓慢,装修问题不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施工进度缓慢。从7月份开工至今已三个多月,水电还未全部完工,虽经口头及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加快进度,但都毫无结果。尤其是自9月15日(中秋节)以来,工程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从目前情况看,按期完成已无可能。2、施工质量问题不少。水电等隐蔽工程施工极不规范,强弱电并行、走线不标准,施工场地‘脏、乱、差’。在甲方的强烈要求下施工队做了部分返工及补救,但仍未达到基本的要求,因此你公司匆忙提出的水电验收未能通过。另外,装修中野蛮施工,致使房屋大面积进水,排好的电线管道全部泡在水里,给今后的适用造成了严重隐患。3、协调、应急能力缺乏。据工程队嵇姓负责人说:‘龙香公司未把工程款付他,所以造成停工’我认为这是你们公司内部结算的事,不应牵连甲方施工,作为甲方我是全额支付了首期款项的,你公司如将此款项挪作他用从而致使工程停工,你公司需要承担所有责任。对此我反复催促你公司尽快拿出办法,使工程能正常进行。但你公司相关人员只是说在协调,没有拿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致使本工程进度一再拖延,直到现在无法收拾。综上所述,你公司在为我进行装修中,完全没有尽到乙方应尽的责任,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时至今日,实际上你公司业没有能力按时完成装修工程。鉴于对你公司施工能力的失望和对客户极不负责任态度的愤慨,现提出以下两点要求:1、解除前述装修合同,就目前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清算,未完成的水电项目费用应予退回。2、按照装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甲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到位,该合同的取消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乙方应按总价的20%对甲方予以赔偿。请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甲方将采取投诉及诉讼等进一步行动,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将由你公司承担。甲方签字:薛丽萍,2016年10月31日。”龙香公司对此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薛丽萍主张2016年11月26日其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龙香公司。龙香公司陈述曾接到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电话。薛丽萍还提供了其与龙香公司李强、客服、工程总监刘刚祥、嵇某、郁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涉案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于龙香公司。龙香公司提交证据函一份,证明其给薛丽萍回复的内容。薛丽萍对此函质证意见为,从来没有收到龙香公司给我的书面的函,第一次庭审时龙香公司说是通过郁某转交的函,第二次庭审又说是通过手机彩信发送薛丽萍,前后矛盾,不认可。龙香公司还提供了手机短信、照片,证明其与薛丽萍沟通情况。薛丽萍对此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薛丽萍没有收到。龙香公司还提供微信截图,证明其与薛丽萍沟通。薛丽萍对此质证意见为,微信交流是有的。龙香公司还提供施工协议一份,证明其与薛丽萍一直在沟通。薛丽萍对此施工协议质证意见为,没有看到过,不认可真实性。庭审中,薛丽萍申请证人郁某出庭作证,证人郁某当庭陈述:其曾在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上班,薛丽萍是其在之前公司早就认识的客户,郁某跳槽到龙香公司后也就把薛丽萍介绍给了龙香公司,一开始施工比较顺利,后来因为龙香公司施工队长与龙香公司前几个工地的款项未结清担心薛丽萍工地施工后拿不到钱,施工队长要求与龙香公司结算,如不结算则停止施工,施工队长提出要求后龙香公司没有满足施工队的结算要求,所以水电工程结束后就把薛丽萍别墅的装修工程停下来了,据郁某所知中间有长达一个半月没有任何人施工,龙香公司也没有和薛丽萍协调,所以一直工期拖到现在。证人郁某还陈述其没有替龙香公司给过薛丽萍任何的函。薛丽萍还申请了证人嵇某出庭作证,证人嵇某当庭陈述:其是薛丽萍房屋装修施工队队长,薛丽萍房屋从开工当日起一直由其施工。当时因为其与龙香公司之前的账目一直没有结算,薛丽萍装修工程开工一个月左右,水电工程差不多结束的时候,因为龙香公司一直没与嵇某结算工钱,所以施工就停下来了,之后一直没有去施工,现在工地其一直没去过。薛丽萍对上述证人证言认可。龙香公司质证意见为,除了证人郁某陈述他没有转交过函及证人嵇某陈述的停工以后一直未施工不认可外,其它所有的两证人证言都认可。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收据、汇款信息、函、照片、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龙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薛丽萍是否据此有权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为薛丽萍与龙香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薛丽萍主张龙香公司工期拖延,造成无法按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涉案合同。关于该主张,薛丽萍提供了装饰装修合同一份、收据、终止合同的函、验收单、协调记录单、微信截屏、证人证言等证据。龙香公司对薛丽萍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辩称同意与薛丽萍解除合同,对薛丽萍诉请的37200元不认可,但是对逾期付款赔偿金愿意支付2个月左右。关于薛丽萍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双方于2016年7月9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约定工期为120天,自2016年7月1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20日竣工。根据双方认可的水电工程验收单,双方于2016年10月16日对龙香公司之前完成的水电进行验收,但当时验收存有问题,双方就此多次沟通,而龙香公司在水电完工后未继续施工,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工程停工的原因系龙香公司内部工程结算原因导致。二、根据合同的约定,龙香公司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竣工,但水电一直到2016年10月16日验收,按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龙香公司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龙香公司停止施工,薛丽萍多次催促未果后向龙香公司发出终止施工合同的函告知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赔偿。龙香公司对此认为其已经回复,薛丽萍不认可其收到龙香公司的回复,且龙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送达给薛丽萍,原审法院对龙香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时间内,龙香公司将涉案工程的装饰装修完成已不存在可能,且至起诉时仍未完工,薛丽萍同龙香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薛丽萍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结合龙香公司愿意解除合同的辩称,因此,对薛丽萍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薛丽萍要求龙香公司支付372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20%赔偿,通过上述分析,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龙香公司,薛丽萍并无过错,现龙香公司构成违约,故龙香公司理应按照约定赔偿薛丽萍,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因龙香公司停止施工造成涉案房屋至今未完工,对薛丽萍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薛丽萍要求龙香公司支付逾期赔偿金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该项诉请应当是在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即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张,现合同解除,认定由龙香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故对薛丽萍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薛丽萍要求龙香公司撤离现场的诉请,龙香公司辩称已经没有人在现场施工,且薛丽萍同意自行协商处理,故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薛丽萍与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113622)。二、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赔偿薛丽萍37200元。三、驳回薛丽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龙香公司认为根据提交的双方彩信往来可以证明薛丽萍已经收到龙香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的回函。薛丽萍认可收到回函,但当时表达的意思是不认可对方回函的内容。本院认为,龙香公司与薛丽萍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解除本合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龙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内部工程结算原因停工,且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导致薛丽萍合同目不能实现,构成违约,薛丽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龙香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龙香公司认为薛丽萍对合同的解除也有责任、违约金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龙香公司构成违约,且在一审诉讼中同意与薛丽萍解除合同,因此不论薛丽萍是否收到回函,不影响法院对合同解除的认定。综上所述,龙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上海龙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茂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