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岭与被执行人韩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岭,韩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500-1号申请执行人秦岭,男,被执行人韩彦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岭与被执行人韩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957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98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