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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丛敏与被执行人孙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敏,孙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丛敏,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孙玉芬,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敏与被执行人孙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丛敏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翟丽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