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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幸来与朱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幸来,朱杰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5221号原告:郭幸来,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梦婷,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杰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郭幸来与被告朱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幸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少华、耿梦婷,被告朱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幸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从事厨师岗位,约定月工资6000元,被告在2017年7月24日将原告辞退,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7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为人民币25000元,2017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的欠条。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杰平辩称:1、我没有辞退原告,是原告自己说身体不好,故让他先回去休息一段时间再回来。原告操作不当导致消防喷头损坏,水从二楼一直流下一楼有两个小时,造成很大损失,这也是他自己辞职不干的原因;2、我拖欠原告工资2万元,但我出具2.5万元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聘于被告所经营的大成甲鱼馆从事厨师工作,后双方对原告工资款进行结算,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郭幸来工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该款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资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实际拖欠原告的工资为2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幸来工资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朱杰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朱杰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