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诉被告王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王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98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负责人:匡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庭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诉被告王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帆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聂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