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李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751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北路翠山苑12幢1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804913N。法定代表人:庄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荣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9月30日10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