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大和石业(福建)有限公司、陈用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和石业(福建)有限公司,陈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大和石业(福建)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6栋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835168-5被执行人:陈用明,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大和石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用明债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梓熊执行员 张庆华执行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仁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