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荣辉申请执行杨晓鸿、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辉,杨晓鸿,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荣辉被执行人杨晓鸿被执行人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荣辉申请执行杨晓鸿、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8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荣辉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503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晓鸿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西路X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X号X楼X、X、X、X、X、X、X号车库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0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