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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艳粉,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2号1幢20604室。法定代表人:刘显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与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33087元及利息(以1330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8日止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653元及执行费1921元,共计136661元。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阎良区前进路中段(唐风紫苑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