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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博伦、王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博伦,王慧,耿秀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927号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龙凤苑社区56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徐博伦,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美国。被告:王慧,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耿秀丽,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博伦、王慧、第三人耿秀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申 健人民陪审员  尹德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