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博伦、王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博伦,王慧,耿秀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927号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龙凤苑社区56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徐博伦,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美国。被告:王慧,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耿秀丽,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博伦、王慧、第三人耿秀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淄博康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申 健人民陪审员 尹德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