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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谭和平申请翁仲德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09号申请人谭和平,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翁仲德,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请人申请执行翁仲德--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红花村三十组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胥兴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