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谭和平申请翁仲德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09号申请人谭和平,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翁仲德,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请人申请执行翁仲德--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红花村三十组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胥兴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