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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陈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09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钢,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