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张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025号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984702545。法定代表人:丁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角,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