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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忠德与冯坚、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德,冯坚,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138号原告:陈忠德,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冯坚,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褚建平,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陈忠德为与被告冯坚、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坚、褚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忠德基于被告冯坚、褚建��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条》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冯坚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褚建平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人:冯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借款日期:2015年3月21日;担保人:褚建平;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德与被告冯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冯坚未依约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褚建平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冯坚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陈忠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坚、褚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忠德借款20000元;二、被告褚建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冯坚负担,被告褚建平负连带责任,于本院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德卫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虹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