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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文涛与丁建华、王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涛,丁建华,王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涛,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现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则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执行人王菊莲,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丁建华之母。关于胡文涛与丁建华、王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文涛于2017年4月10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丁建华、王菊莲共同偿还胡文涛借款本金尾款50000元及利息,由丁建华、王菊莲支付给胡文涛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5136元,由丁建华、王菊莲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查询丁建华、王菊莲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询房产无相关登记信息。王菊莲于2017年6月2日交纳案件受理费1130元,于2017年9月11日交纳案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胡文涛于2017年10月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