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能盛与赵峰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能盛,赵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78号申请执行人:任能盛。被执行人:赵峰庆,本院在执行任能盛与赵峰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4、在另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冻结并纳入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贵生审判员 郭能亮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