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哲、常新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哲,常新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哲,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2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常新彦,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哲、常新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哲、常新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以来,常某1(另案处理)伙同常某2(已判刑)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望街道、汀田街道、锦湖街道一带摆设赌场,召集赌客余碎绿、王照栀、黄某等人以扑克“牌九”、“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查扣赌具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5.72万元。另查明,该赌场摆设期间,平均每天抽取头薪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常新彦、常哲协助张某(已判刑)在赌场内为他人提供赌资计人民币12万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常新彦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28日,被告人常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哲、常新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张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借条,全省旅馆住宿人员列表,通话分析,流动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哲、常新彦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哲、常新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常新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人民陪审员  李佩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杨杰-?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