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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行审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化县林业局,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审820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萸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庭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所在地:安化县仙溪镇原千丘村。法定代表人蒋杏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安林林行决字[2016]第01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安化县林业局认定: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自2010年至今,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我县仙溪镇沿峰村“七里冲对门”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七里冲对门”地类为商品林地,林种主要为灌木林,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5000平方米,计22.5亩,其中蒋杏春承包后采挖的面积为3900平方米,计5.85亩,被采挖的山林地表植被及附着物被破坏,土层剥离,林地被破坏。2012年2月4日,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向安化县林业局仙溪林业站交纳了800平方米的植被恢复费8000元,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实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100平方米,计4.65亩。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安林林行决字[2016]第01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一年内恢复原状,并罚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23日送达,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以经营不善申请分期缴纳,先期缴纳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并承诺于2017年8月24日前将罚款余额壹万肆仟元交清,安化县林业局同意分期缴纳罚款。被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安化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5日送达了《行政罚款催缴通知书》,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亦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安化县千丘石灰岩矿开采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林业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林林行决字[2016]第01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  碧  强审判员 张璐审判员谌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倩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