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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江、开原市靠山镇汇源苗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江,开原市靠山镇汇源苗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被执行人李德江,男,1965年9月14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靠山镇汇源苗圃,住所地开原市。代表人代希刚,系该苗圃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江、开原市靠山镇汇源苗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德江、开原市靠山镇汇源苗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