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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高全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高全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365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骅。被告:高全美。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全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初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