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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247号申请人: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康田凯旋国际**楼。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5636217M。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00924694。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王彬,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彬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