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花心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花心宇,贾晶,祝跃娟,郑常,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30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34369。法定代表人姜小波。被执行人花心宇,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贾晶,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祝跃娟,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郑常,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120号1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065634055。法定代表人花心宇。被执行人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婺城区蒋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80874。法定代表人毛祝佳。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花心宇、贾晶、祝跃娟、郑常、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30888.6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花心宇、贾晶、祝跃娟、郑常、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花心宇、贾晶、祝跃娟、郑常、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3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季钰喆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