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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台州铁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铁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铁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经济开发区漩城路46号。法定代表人:曾芳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珠港镇沙岙村(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卜琴,董事长。上诉人台州铁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某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铁科公司上诉称:其生产的半自动铰车均销售给案外人北京丰华实机械有限公司,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均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铁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玉环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铁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平审判员 陈 宇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