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相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2017)浙1024执15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相朝与被执行人李康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康康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康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